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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宜宾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重点企事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全市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紧密团结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重点企事单位,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进沟通,发挥整体优势和桥梁作用,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研究水平,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发展,为我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宾市应急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古塔路162号市应急管理局4、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应急安全、职业健康政策法规宣传; (二)提供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应急救援、消防维保的培训、咨询、服务、业务交流; (三)开展应急安全、职业健康获批考点的考试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以上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本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监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 (三)对本团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团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03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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